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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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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主管會報每二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8條」的規定,該局的主管會報每兩週舉行一次,並且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根據這個條款,該局有權安排固定的會議時間表,並且在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來處理特定事項。具體的會議頻率和臨時會議的條件和程序可能要參考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的其他相關內容才能確定。例如,可能需要參考該局過去的會議記錄、通知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來了解實際的會議安排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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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局主管會報每二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