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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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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因業務需要,召開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了檔案管理局召開業務會報的相關事項。根據這個規定,當檔案管理局因為業務的需要而召開業務會報時,必要時可以請有關人員列席。這表示在業務會報中,檔案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的人員參與會議,以提供必要的專業意見或資訊。 依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相關資料較難找到,可能是因為這是特定機構的內部規定,未被廣泛公開。根據檔案管理局相關的機關網站,我無法找到這個具體的條文內容。因此,我目前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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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局得因業務需要,召開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