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期限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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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的規定,招標期限標準如下: 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的等標期限,應該在公告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間,根據案件性質以及廠商準備和提交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限。 2. 根據第2條第2項規定,除非本標準或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招標期限不得少於以下期限: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日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21日 - 巨額之採購:28日 3. 根據第2條第3項的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後續階段的邀標時,等標期限由機關依需求合理訂定,但不得少於7日。 以上依據顯示了招標期限的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金額的不同級別,機關在訂定等標期限時需遵守最低的標準。請特別注意,這些規定是根據《政府採購法》來進行解釋,並可能已被修正或更新。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1
- 政府採購名詞
- 投標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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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