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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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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2. 2.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3. 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的規定,招標期限標準如下: 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的等標期限,應該在公告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間,根據案件性質以及廠商準備和提交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限。 2. 根據第2條第2項規定,除非本標準或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招標期限不得少於以下期限: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7日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4日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21日 - 巨額之採購:28日 3. 根據第2條第3項的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後續階段的邀標時,等標期限由機關依需求合理訂定,但不得少於7日。 以上依據顯示了招標期限的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金額的不同級別,機關在訂定等標期限時需遵守最低的標準。請特別注意,這些規定是根據《政府採購法》來進行解釋,並可能已被修正或更新。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1

  • 政府採購名詞
  • 投標名詞
  • 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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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