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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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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4 條,對於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並對其有貢獻的情況,其主管機關得列舉相關的事實,並向上級主管陳報,以便進行相應的獎勵措施。具體而言,如果採購人員在執行採購工作過程中表現出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貢獻,例如積極尋求降低成本的方法、提高效率、確保供應品質等,主管應該提供相關的事實,並建議給予相應的獎勵,以鼓勵他們繼續努力並激勵其他人員效法。這種獎勵制度有助於提高採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效能,同時也有助於促進整個採購體系的發展。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65 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條,懲戒案件律師職業規範第 16 條,以上相關的法規和指引都有闡明採購人員應該遵守職業操守並提高工作效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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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