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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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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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3條規定,若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而其主管知情卻不予處置的情況下,應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依法懲處。 根據現行法規,並無針對主管不處置違反本準則行為之處罰明定,但可參考其他相關法規,例如行政執行法、公務員懲戒法等,來處理相關主管之責任。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6條第2項,如果主管知道屬下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而不予以懲處,主管本身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主管應該依法對違反本準則的採購人員進行適當的懲戒處分。 然而,具體的懲處方式和程度需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斷。若是較輕微的違反行為,可能只需要進行口頭警告或是訓誡;而對於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需要進行紀律處分、停職或解雇等相應的處罰措施。 參考資料: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2015年修正) - 行政執行法(民法典,2021年修正) - 公務員懲戒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021年修正)
相關函釋 1 則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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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