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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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2.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 3.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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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採購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的廠商餽贈或招待,除非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且非主動求取且僅偶發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以下情況下的餽贈或招待是被允許的: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的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的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的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根據第二款規定,若餽贈或招待的價值超過新台幣五百元,但退還有困難的情況下,採購人員可以在獲贈或知悉獲贈後的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但是,第三款明確指出,若餽贈或招待是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而進行的,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9年7月18日修正)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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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