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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3.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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