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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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9條,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特定招待,否則會妨礙業務的執行,但以下情況除外,不受第7條之限制: 1. 在無適當食宿場所的地方進行採購業務時,由廠商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的食宿。 2.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進行採購業務時,須使用廠商提供的交通工具。 3. 廠商因公務目的在合適的場所舉辦會議並提供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如果契約規定已經由廠商提供這些招待,採購人員應遵從契約的規定。如果契約沒有規定,廠商可以向機關請求支付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採購人員因接受廠商的招待而受到利益干擾,確保公正、透明的採購過程。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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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