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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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