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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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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9條,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特定招待,否則會妨礙業務的執行,但以下情況除外,不受第7條之限制: 1. 在無適當食宿場所的地方進行採購業務時,由廠商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的食宿。 2.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進行採購業務時,須使用廠商提供的交通工具。 3. 廠商因公務目的在合適的場所舉辦會議並提供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如果契約規定已經由廠商提供這些招待,採購人員應遵從契約的規定。如果契約沒有規定,廠商可以向機關請求支付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採購人員因接受廠商的招待而受到利益干擾,確保公正、透明的採購過程。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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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9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一、於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