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當採購人員發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的情况时,應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这意味着採購人員在发现政府採購法令違規行為时,有責任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糾正該違規行為,或將其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單位以表達自己的觀點。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採購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並促使採購人員在遇到違法行為時積極做出回應。 一个与该规则有关的示例是,在採購過程中,採購人員发现某个投标商提供的資格文件有虚假陳述。根据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採購人員应立即采取措施,例如要求投标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验证其資格文件的真实性。如果投标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資格文件的真实性,採購人員应将此情况以書面形式向採購單位陳述,并建议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例如取消该投标商的参与资格。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