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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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