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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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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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1條規定,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關注採購人員的操守,對於有可能違反該準則的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指導或防範措施。這意味著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有責任監督採購人員的行為,並在需要時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矯正或預防不當的行為。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採購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防止不當的行為發生。 參考資料: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行政院公報 109年12月24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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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