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準則。根據該法規定,該委員會的組織準則由政府根據需要訂定。具體來說,該準則會包括委員會的成員組成、職責、權限等方面的規定。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準則第1條,我目前無法提供該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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