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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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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高級人員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就其法定員額內派充之,並得分科(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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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0 條,申訴會設有一名執行秘書,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派遣具有法制專長的高級人員兼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員則由法定員額內的人員派充,並且可以分科(股)辦事。 例如,如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中有一名主任委員需要派遣一名具有法制專長的高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可以參考政府相關法規或人事規定,指定合格的人選擔任該職位。同樣地,其他工作人員的派充也須符合法定員額的要求,例如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所需的人員數目和相應的職能,進行人事配置。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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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高級人員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承主任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