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申訴會諮詢委員,聘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依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依據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申訴會諮詢委員。其聘期為一年,連聘可以連任。這表示該委員會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學者、專家參與審議和提供諮詢意見。這些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連續聘期。這樣設置諮詢委員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審議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確保申訴案件得到合理的評估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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