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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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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對外行文,以本機關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的規定,申訴會對外行文時,必須以本機關的名義進行。這意味著申訴會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發出的函件或文書必須使用該機關的名稱。這有助於確保文件的正式性和可信度。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申訴會審議某項申訴案件後,需要向相關機關或當事人發出審議結果的通知函時,申訴會必須在文件中明確地標明該函件是代表申訴會行文的,並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名義簽署。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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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規定:「申訴會對外行文,以本機關名義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