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對外行文,以本機關名義行之。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的規定,申訴會對外行文時,必須以本機關的名義進行。這意味著申訴會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發出的函件或文書必須使用該機關的名稱。這有助於確保文件的正式性和可信度。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申訴會審議某項申訴案件後,需要向相關機關或當事人發出審議結果的通知函時,申訴會必須在文件中明確地標明該函件是代表申訴會行文的,並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名義簽署。這樣可以確保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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