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審議採購申訴事件或調解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預審或調解之。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的規定,當申訴會審議採購申訴事件或調解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有權指定一至三名委員進行預審或調解。這些委員將扮演重要的角色,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的規定,他們可能有辦法提供專業知識和建議,以幫助解決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 範例參考資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調解成立後,與訴訟上的和解享有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委員會的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並且與確定判決擁有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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