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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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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審議採購申訴事件或調解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預審或調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的規定,當申訴會審議採購申訴事件或調解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有權指定一至三名委員進行預審或調解。這些委員將扮演重要的角色,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的規定,他們可能有辦法提供專業知識和建議,以幫助解決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 範例參考資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調解成立後,與訴訟上的和解享有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委員會的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並且與確定判決擁有相同的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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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規定:「申訴會審議採購申訴事件或調解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預審或調解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