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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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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申訴會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應超然且公正,並且親自出席會議。這意味著申訴會委員在審理案件時應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不受外界干擾,並且必須親自參與會議。這條法條強調了申訴會委員的責任和義務,以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採購申訴會委員在審理期間遭到他人的影響或壓力,導致無法超然地行使職權,或者在會議中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這將違反該法條的要求。相反,如果申訴會委員能夠獨立、公正地參與會議,並在審理案件時保持中立的態度,則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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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申訴會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