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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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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無副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未能出席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2. 2.申訴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3. 3.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申訴會委員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的規定: 1. 申訴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果沒有副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代理。 例如,如果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副主任委員無法代理主席職務,主任委員可以選擇任命一位委員擔任代理主席。 2. 申訴會委員會議的決議需要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的數量超過一半才能同意執行。如果有相同票數,則主席有權裁決。 例如,假設有10位委員出席會議,決議需要至少6位委員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委員數量為10人,有5人贊成和5人反對,主席可以以裁決的方式做出最終決定。 3. 持不同意見的委員可以提出意見書,並附在申訴會委員會議紀錄中供查閱。 例如,如果有委員對某一決議持不同意見,他可以提出一份意見書,記錄他的立場和理由。這份意見書將與會議紀錄一起保存,供日後參考。 以上解釋是根據該法規的條文內容進行的,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些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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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申訴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無副主任委員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