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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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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四、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針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一項提到公正人士的資格要求。根據該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以下四個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根據法條中的「曾任」一詞,可以推斷出這指的是曾經擔任過該職位,即使目前已不再擔任也可以被視為具有該資格。這些人擁有法律專業背景,應該對於審理採購申訴案件有相關知識和經驗。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根據法條的表述,這些人應該是在相關專業領域從事業務五年以上,並且與政府採購有關。舉例來說,一位律師曾在政府採購案件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這項資格要求是針對在教育部認可的大學或專科學院擔任副教授及以上職務,且教授法律或與政府採購相關的專業學科。舉例來說,一位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學法律系教授三年以上,並專門教授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 四、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根據法條的表述,這些人不一定要是法律背景,但需在與政府採購相關的領域擁有專業知識或技術。舉例來說,一位在採購領域擁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和相關專業資格的採購專家。 以上釋義均基於該法條的內容及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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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二、曾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