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的規定: 1. 申訴會的委員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派(聘)兼,委員人數可為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其他委員應為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的公正人士。 2. 前項委員中,最多有三人為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且這幾人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五分之一。 3. 聘任為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可以再續聘。 根據我的資料,這些規定是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的一部分,這是根據採購法所設立的一個機構,主要負責審理採購相關的申訴案件。根據這些規定,委員的組成應該由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選派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士擔任。其中一部分的委員可以是本機關的高級人員,但人數不得超過總委員數的五分之一。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訴會的組成具有專業性和公正性,以達到公平審理採購申訴案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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