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該組織有以下兩個主要職位: 1. 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可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兼,要求擔任者為本機關副秘書長以上或相當職位的人員。 2. 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可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派(聘)兼,要求擔任者為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的公正人士。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機關有一位副秘書長,該機關可以派遣該副秘書長擔任該申訴會的主任委員。同樣地,該機關也可以派遣一位擁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的高級人員擔任副主任委員。然而,具體的人選和職位指派需要根據該機關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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