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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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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招標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得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2. 2.前項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釋義,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0條規定了申訴會應當按照委員會的議決製作審議判斷書。該判斷書需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訴廠商的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如果有代理人,必須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三、招標機關的相關信息;四、主文、事實和理由。如果是審議判斷的不受理,則可以不記載事實;五、判斷書應該在完成審議後十天內製作正本並送達給申訴廠商和招標機關。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20001&FLNO=54 - 《政府採購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20001

  • 原本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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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0 條規定:「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