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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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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申訴會於審議程序中所為程序上處置者,僅得於對審議判斷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7-1 條,如果廠商或利害關係人不滿意申訴會在審議程序中採取的程序處理方式,只能在聲明不滿審議判斷時一同表示不服。具體說明了在申訴審議中,不服審議程序處理方式的當事人只能在聲明不服審議判斷時同時表達不滿。然而,此條款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對審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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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7-1 條規定:「廠商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申訴會於審議程序中所為程序上處置者,僅得於對審議判斷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