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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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審議判斷書第30條的規定,針對採購申訴案件,如果使用郵務送達審議判斷書,應該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此外,申訴文書的送達,除了受到前述規定的限制外,還要遵循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具体來說,就是關於送達的年、月、日、時等細節,如果有相反的證據,那麼就不以送達證書所記載的為準。 參考資料: - 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 (103.1.1修正)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103.1.1修正) - 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FAJV/ 範例:假設甲向採購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運用郵寄方式將審議判斷書送達給甲。這時,委員會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作為送達證明。在具體實施送達的過程中,如果甲拒絕收取審議判斷書,則該送達行為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相關的實例判例可以透過司法院法規資料庫進一步參考。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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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