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駁回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依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2條,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駁回之情形時,申訴會主任委員將指定一到三名委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應迅速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98條:依據我國政府採購法第98條,當發生採購糾紛時,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程序。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了調解程序,其中包括指定調解委員、通知當事人出席等相關事項。 因此,根據相關法條及解釋,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程序應根據審查結果而確定調解委員,並通知相關當事人出席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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