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於調解時,得按事件需要,選任諮詢委員一人至三人,以備諮詢。
根據該「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14 條」,申訴會在進行調解時,可以根據事件的需要,選任一到三名諮詢委員提供諮詢。這些諮詢委員可能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以協助解決採購履約的爭議。 根據《中華民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14 條》,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時,申訴會可以選任1至3名諮詢委員。諮詢委員的選任是根據事件的需要來進行的,意味著諮詢委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可以提供對當前爭議的諮詢和建議。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提高調解的效果和質量,確保調解結果能符合法律和規章的要求。 根據台灣2019年發佈的《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4條,當申訴會進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時,根據需要可以選任1至3名諮詢委員。這些諮詢委員將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以協助解決爭議。他們的選任是在調解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的,旨在確保採購履約爭議得到專業、客觀和全面的研究。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4條》,申訴會在調解採購履約爭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選任1至3名諮詢委員。這些委員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可以提供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的諮詢。此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調解過程中的專業和客觀性,以提高解決採購履約爭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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