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申訴會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或申請的情況,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這表示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的過程中,申訴會有權力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場所陳述他們的意見。這個規則提供了當事人表達其意見的機會,以在爭議調解過程中能公正地處理他們之間的爭議。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1 條:根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當爭議發生時,申訴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並陳述他們的意見。 2. 政府採購委員會網站:根據該網站上的資訊,申訴會可以根據職權或申請的情況,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陳述他們的意見,以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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