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諮詢及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6條,申訴會在調解時可以委託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進行鑑定,也可以邀請學者和專家提供諮詢和通知相關人士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對於前項提到的學者和專家的迴避事項,則適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中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該組織準則第14條規定,申訴會委員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迴避:(一)就申訴案件有親屬關係者;(二)本人為當事人、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證據人、鑑定人、鑑定機構之工作人員,且與當事人、證據人、鑑定人、鑑定機構之工作人員有利害關係者;(三)本人或本人之配偶、三親等內有開業藉以經營者,以及與其有利害關係之法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本人曾經接受與申訴案件有關之獎補助或資金援助者;(五)有其他應自行迴避之情事。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申訴案件涉及到某個學校的工程採購,申訴會可能需要委託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關進行鑑定,以確定工程品質或履約狀況。此外,申訴會還可以邀請該領域的學者或專家提供諮詢,幫助解釋相關的技術問題。另外,如果申訴案件涉及到某個廠商和該學校之間的利益糾紛,某個學者或專家可能面臨著迴避的情況,例如該學者或專家是該廠商的合作夥伴、顧問或與其有經濟利益關聯等。這些例子都展示了申訴會在調解過程中如何適用相關法規和準則,並選擇合適的專業人士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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