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亦得通知其參加。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7條,當調解事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時,調解委員在經過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允許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同時,調解委員也有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這條法條的內容顯示,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第三人的參與是可以被允許並通知的。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條法條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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