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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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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亦得通知其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7條,當調解事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時,調解委員在經過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允許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同時,調解委員也有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這條法條的內容顯示,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第三人的參與是可以被允許並通知的。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條法條相關。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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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17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亦得通知其參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