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8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並且可以察看現場或標的物的狀況。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進行證據調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瞭解事件的法律關係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在,以及對事件的現場或標的物進行調查,以評估和推動調解的進程。 參考資料: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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