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為適當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9條,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為適當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這表示調解人在進行調解時應該以和平、和善的態度對待當事人,並且應該給予適當的指導,努力制定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力求達成雙方的協議。這有助於提供當事人一個和諧的環境,並使調解達到最佳的結果。 參考資料: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9條(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1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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