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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訴會) 申請調解;其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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