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或機關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調解。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或機關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