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或機關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調解。
根據上述法條釋義,針對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有以下幾點說明: 1.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根據該規定,如果採購履約爭議發生在中央政府機關,相關當事人應向該主管機關設立的申訴會申請調解。這意味著中央政府機關內部設有專門的申訴審議機構,負責處理履約爭議的調解程序。 參考來源: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條 2. 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採購履約爭議發生在地方政府機關,相關當事人應向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立的申訴會申請調解。這意味著地方政府機關也內部設有專門的申訴審議機構,負責處理履約爭議的調解程序。 參考來源: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條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或機關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調解: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沒有設立申訴會,並且委請了主管機關處理履約爭議,廠商或機關可以向主管機關的申訴會申請調解。這表示即使地方政府沒有自己的申訴審議機構,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主管機關尋求調解。 參考來源: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