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依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定程序救濟。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27條,當履約爭議進行調解時,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調解不成立。在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據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這個條文提到了當事人在履約爭議調解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並明確指出當事人有權依據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定程序尋求救濟。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履約爭議中,如果無法透過調解解決問題,仍可以根據契約內容或其他法律程序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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