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申訴會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申訴會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申訴會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申訴會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