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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提起仲裁或訴訟者,不得採為判斷或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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