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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就一契約主張前二條之請求或確認為爭議標的者,其調解費按前二條規定累計。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就二個以上之契約事件提出申請者,其調解費按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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