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根據所詢問的資訊,我無法提供有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5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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