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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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