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6 條」,調解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這表示在進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時,所有相關的文書資料應該進行整理並編訂成卷宗。 作為例子,假設有一起採購履約爭議的調解案件,其中包含了合約書、假處分裁定書、提存書、執行法院通知等多個文件。根據這條規則,這些文件應該被整理並編訂成一個卷宗,以便方便保存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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