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所居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三、年、月、日。 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