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三、年、月、日。 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根据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暨收费规则第7条的规定,申请调解时应具备以下事项,并按照相关当事人的数量发送副本: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电话和住所或居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团体,则应提供其名称、负责人和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调解标的的法律关系和争议情况。 三、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应以中文书写,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就调解相关部分提供中文翻译。但申诉会可视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翻译。 以下為參考資料和相關範例: 根據台灣行政訴訟法第陸十六條之一,申請行政機關調解時,應簡潔具體地記載調解申請書內容,定明調解事實、請求及事證。 參考範例:甲方企業與乙方企業因合約履行問題發生爭議,甲方依台灣行政訴訟法第陸十六條之一向行政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書內容簡潔具體,定明爭議事實為合約履行不符合約定要求,請求行政機關調解並修正爭議合約內容。申請書內亦附有相關合約文件及證據。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民國99年修正)。 2. "調解申請如何申請",台灣行政訴訟法網站,http://adminlaw.moj.gov.tw/adminlaw/public/Home/Content/CM00100100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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