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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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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居所。 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8條進行解釋如下: 第8條規定了關於申請調解時委任代理人的要求。根據該條款,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務。代理人在提出委任書時應詳細載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以及住所或居所。 另外,根據相關法規,如果調解申請人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應該委任在我國具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表其進行調解。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經濟部委託考試中心,2021年1月1日。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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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8 條規定:「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