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8條進行解釋如下: 第8條規定了關於申請調解時委任代理人的要求。根據該條款,申請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務。代理人在提出委任書時應詳細載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以及住所或居所。 另外,根據相關法規,如果調解申請人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應該委任在我國具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表其進行調解。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經濟部委託考試中心,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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