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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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