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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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採購法第37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時,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根據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提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因此,在投標時,這些機構可以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最新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22 2. 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相關法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152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承攬名詞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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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