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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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投標廠商的資格要求可以由採購機關依實際需要來規定。然而,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機關在訂定招標文件時,對於投標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不應予以限制,除非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採購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對國內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有限制,例如只接受台北市的廠商參與投標,這樣的限制就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採購機關在訂定招標文件時應該不對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有任何限制,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定規定。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修正2)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2)
- 投標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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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