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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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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2. 2.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投標廠商的資格要求可以由採購機關依實際需要來規定。然而,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機關在訂定招標文件時,對於投標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不應予以限制,除非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採購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對國內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有限制,例如只接受台北市的廠商參與投標,這樣的限制就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採購機關在訂定招標文件時應該不對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有任何限制,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定規定。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修正2)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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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5 條規定:「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對於外國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