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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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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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4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的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該考量廠商在台灣或其他國家的商業活動整體情況,而不僅以其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中的經驗為限。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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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