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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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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4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的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該考量廠商在台灣或其他國家的商業活動整體情況,而不僅以其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中的經驗為限。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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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