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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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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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3 條,機關在訂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的廠商家數,並檢討是否存在不當限制競爭的情況。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機關在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因此,在訂定特定資格時,機關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的廠商家數,以避免限制競爭。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可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這意味著機關可以就具體採購案的實際需要,針對廠商的一般投標資格加以規定。 另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根據該項規定,對於具有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這意味著對於具有特殊要求的採購案,機關可以設定特殊的資格要求。 綜上所述,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3 條要求機關在訂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的情形。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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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