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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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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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法第36條第12項,針對外國廠商參與採購的情況,招標文件能夠規定投標廠商應提供的資格文件。但是,如果外國廠商依據該國情況有困難提供文件,可以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其情況或以其所具有的相當資格代替。根據內政部公告之「外國投標廠商檢附展延文件及中文翻譯文件之作業原則(107.09.26)」,外國廠商若以其所在國家沒有與台灣相同或相近性質文件或文件格式作為理由,未提供文件或尚無法提供完整文件,可請求展延文件附檢之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開標日前六日。在投標文件中,外國廠商可以說明其情況,並提供其他相當資格文件來代替。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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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