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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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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1条,如果采购标的中的重要项目需要制定分包厂商的资格,适用本法关于投标厂商资格的规定。具体来说,当采购标的中的某些项目需要由特定资格的分包厂商来完成时,采购机关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投标厂商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机关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厂商的一般投标资格进行规定,并且对于某些采购需求中的特殊资格要求,采购机关也可以另行规定特定的资格要求。这些资格规定必须符合“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和“必须具备与厂商履行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有关”的原则,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關函釋 2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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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1 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