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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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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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1条,如果采购标的中的重要项目需要制定分包厂商的资格,适用本法关于投标厂商资格的规定。具体来说,当采购标的中的某些项目需要由特定资格的分包厂商来完成时,采购机关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投标厂商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机关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厂商的一般投标资格进行规定,并且对于某些采购需求中的特殊资格要求,采购机关也可以另行规定特定的资格要求。这些资格规定必须符合“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和“必须具备与厂商履行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有关”的原则,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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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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