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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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