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0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一般情況下應以影本為原則,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然而,機關有權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文件以供查驗。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 範例:如果某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影本,但機關懷疑其真偽,則機關可以通知該廠商提供正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以進行查驗。 2. 如果資格證明文件的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者影本上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況,但這些情況不影響證明文件內容辨識其真偽的能力,則機關不得拒絕接受該影本。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範例:如果某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提供工廠登記證的影本,但該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加蓋廠商印章,然而能夠確認信息的真偽,機關不得因此拒絕接受該影本。 3. 資格證明文件的提供,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電子資料替代。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之規定 範例:某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的影本,但機關接受該廠商以電子文件格式提供的納稅證明,並且這些電子資料已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
- 投標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