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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2.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採購機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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