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稽核小組就下列採購案件應加強稽核監督: 一、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採購。 二、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採購。 三、有資料顯示使用情形欠佳或閒置。 四、主管機關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8條的規定,稽核小組應加強對以下採購案件的稽核監督: 1. 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的採購案件。 2. 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的採購案件。 3. 有資料顯示使用情形欠佳或閒置的採購案件。 4. 主管機關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之異常採購案件。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的案件。 例如,當有民眾檢舉某個採購案件存在違失或異常情況,稽核小組依照第8條的規定就該案件進行稽核監督,以確保採購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