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

快速跳轉
  1. 1.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該條規定了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包括的內容,以及應保證及時提供給出席委員並獲得確認的要求。會議紀錄內容包括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並且要求會議紀錄至遲在下次開會時提供給出席委員並獲得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在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決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在當次會議結束前完成並獲得確認。 資料來源: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 (104年9月24日修正公告)

  • 記錄名詞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