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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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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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該條規定了委員在會議決議中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將自己的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附在會議紀錄中,以供查閱。該規則明確指出委員的意見不得被拒絕記載。 這意味著在評選委員會會議中,如果委員對評選結果或其他議題有異議或不同意見,他們有權要求將自己的意見記錄下來。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並讓參與委員有機會表達和記錄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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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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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